中國武術在明朝迎來一波武術教科書出版熱潮。
現存的古代刀槍劍棍譜,大部分集中在明代。除了國家經濟繁榮、有志之士想提供救國對策以外,還有一個原因是國家對於民間持有武器的管制寬鬆。

或許是明代火器已經大量投入戰場使用,大明律中對於民間持有冷兵器的管制並不嚴厲。相對於明代的大量秘密警察單位,對武器的寬鬆管制這讓我蠻意外的。

在大明律 卷14-私賣軍器 中提到
“凡軍人關給衣甲鎗刀旗幟一應軍器私下貨賣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軍官賣者罪同罷職充軍,買者笞四十,應禁者以私有論軍器價錢並入官軍,官軍人買者勿論。”
雖然私自買賣軍器會被杖責然後充軍,但是這裡有提到
“言言凡軍人有將自己關給於官司衣甲鎗刀旗幟一應軍器私下貨賣與常人者,無復戰守之心故杖一百依律發邊遠衛”
會懲處販售武器是因為這是公家配發的公品。

那麼哪些是嚴格管制的軍品呢?
“所買係應禁軍器如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買者照下私有條論罪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主要是管制甲冑、盾牌、火器與旗號。
持有這些東西可以造成巨大的不對等武力,而且能冒充官兵,被管制天經地義。

這邊雖然解釋了哪些範圍屬於軍品管制,但是不等於允許民間持有武器。
所以還要看下一條-私藏軍器 的部分
“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並勿論許令納官,其弓箭鎗刀弩及魚叉禾叉不在禁限”

這句“弓箭鎗刀弩及魚叉禾叉不在禁限” 凸顯了明政府對於民間持有弓弩和各式長短兵器基本上沒有太多管制。
在這條法令的註解最後一段寫道
“若軍器非全成係所不堪用之物故並勿論而許令納官,其弓、箭、鎗、刀、弩及其魚叉、禾叉皆民間之所宜有故從其有而不在禁限”
在官方的認知中 “弓、箭、鎗、刀、弩及其魚叉、禾叉皆民間之所宜有故從其有而不在禁限”
弓箭和刀槍劍棍,包含或許隨時能拿來當武器的各式農用長短器械皆屬於 “民間之所宜有” 所以不予以管制。

明朝從蒙古人手中奪回漢政權之後,或許是因為朱元璋出名的體恤底層農民兵,所以一改元代對兵器的強力管制反而變得開放自由。
這或許才是導致明代民間武術和武術家蓬勃出現的主要原因。
從明代對民間武器的放鬆管制來看,民間出現兵器武術也是很自然的事情。沒有必要把明代以後的武術都往軍陣考慮,彷彿上不了戰場的武術就是不現實的文人紙上談兵。
因為民間有很多人持有民用武器,自然會有日常防身技術的需求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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